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刘红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3440号
原告*爱国,男,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县。
被告***,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又名**),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任丘市世纪商贸城******(枫林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爱国诉被告***、**、刘红文、***、***、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爱国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