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2民初4694号

原告: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世纪商贸城4区6栋10号(枫林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5631399N。

法定代表人:覃利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昊,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任丘市,现住任丘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泊杰,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昊、被告***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其清偿的劳务款228836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6年间,田森与被告***、被告***三人合伙,借用原告资质共同承包新疆鲁克沁工程,在田森、被告***、被告***合伙过程中拖欠贾宝华劳务款177550元,后贾宝华到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中扣划了原告156000元。并且原告又代付三人合伙中拖欠杨焕广机组劳务款64000元,并约定了偿还原告的日期及逾期利息(利息16000元,自2016年5月31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共计80000元。后来原告又代付三人合伙中拖欠王亮机组90000元。后来在三人合伙中又拖欠李小峰劳务款17011元,李小峰到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田森、被告***、被告***代付劳务费及诉讼费17255元。截止到2018年7月1日,田森、被告***、被告***共同拖欠原告343255元。现原告向被告***、被告***主张追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175502.67元。变更理由:拖欠杨焕广机组的劳务款80000元,实质上是田森及二被告三人向原告的借款,不应当在本案中主张。庭审后,原告又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其清偿的劳务款115502.67元。变更理由:就王亮机组的90000元款项,原告另行主张。

***、***辩称,1.二被告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原告与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系由原告支配,工人工资由原告发放,与二被告无关。2.二被告与田森系合伙关系,田森在2014年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该工程的工程款二被告至今未收到。3.二被告与田森就合伙至今,没有任何的清算,其债权债务至今没有明确。4.该案中所涉及的贾宝华、杨焕广、王亮、李小峰全部是由原告雇佣,二被告只是管理者。5.二被告与田森还使用了华北立华公司的资质来承包新疆工程,因此原告诉讼主体并不适格。6.本案中田森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以明确三被告的合伙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及案外人田森三人合伙,借用原告资质承包了鲁克沁原油掺稀及外输管道工程施工管线安装配合施工工程,案外人贾保华、李小峰系二被告及田森三人雇佣的工人。因欠工资款等,贾保华、李小峰二人分别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098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及田森给付贾保华工资130000元、租车费47550元,共计177550元,原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及二被告、田森共同负担。后原告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冀09民终61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098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及田森给付李小峰工资16900元,原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及二被告、田森共同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原告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冀09民终60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后贾保华、李小峰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8)冀0982执59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原告银行存款156000元至本院,贾保华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了上述款项。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原告交纳李小峰案件款(含诉讼费)17100元、执行费155元,计17255元。

本院认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二被告及案外人田森三人合伙,自行雇佣工人,借用原告资质承揽工程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所认定。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原告已支出贾保华案件款156000元、李小峰案件款17255元(含执行费),合计173255元。原告虽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内原告所支出款项应系二被告及案外人田森三人合伙的债务,故原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三人追偿。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三分之二份额,折计115503元,原告仅请求了115502.67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二被告所辩与原告及案外人田森工程款的问题,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15502.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5元,由原告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1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1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敫银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