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鄯善县工业园区天盛物资经销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1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世纪商贸城4区6栋10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任丘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庆丰运输农场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昊,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鄯善县工业园区天盛物资经销部,住所地:鄯善县火车站镇兴业小区十号楼。
负责人:孙新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胜,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个体,现住鄯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胜,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伟,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原审被告:肖志强,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锁柱,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原审被告:苑志军,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原审被告:吴福建,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上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利华建筑公司)、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山永泰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鄯善县工业园区天盛物资经销部(以下简称:天盛经销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6)新212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7)新21民终4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鄯善县人民法院重审。被上诉人***、天盛经销部追加**、刘伟、肖志强、南锁柱、苑志军、吴福建为本案被告,鄯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5日作出(2018)新212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华北利华建筑公司、江山永泰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北利华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昊、上诉人江山永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胜、被上诉人天盛经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胜,原审被告肖志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伟、南锁柱、苑志军、吴福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8)新212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鄯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鑫
审判员 王纳新
审判员 常昳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兰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