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82执异104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世纪商贸城4区*栋**号(枫林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563139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波,男,***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住任丘市。
被执行人韩微,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第三人东乌珠穆沁旗金海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乌镇原金桥加油站东侧饭店、旅店南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50***63***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微不能履行本院(2017)冀0982民初43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东乌珠穆沁旗金海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东乌珠穆沁旗金海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书,自愿代替被执行人***、韩微偿还(2018)冀0982执601号民间借贷一案的借款本金、利息、执行费、诉讼费。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东乌珠穆沁旗金海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冀0982执601号民间借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东乌珠穆沁旗金海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任丘市江山永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院(2017)冀0982民初43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对本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大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