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1221号
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白线中段蔡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申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秦军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南侧森林半岛。
法定代表人:李文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8月12日向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壁富源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20元,减半收取4260元。
审 判 长 周勇瑞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崔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屈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