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3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秦军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昌,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桂林镇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系该学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桂林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系该学校校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桂林镇第一初级中学、林州市桂林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