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1642号
原告:***,女,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杨振军,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
法定代表人:秦军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南侧森林半岛
法定代表人:李文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杨振军、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振军、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振军、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瑞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郭丙乾
书记员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