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139908527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长治市。
被告: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760776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治市鸿建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