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祖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577号
原告:***,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河南祖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亚通商住楼。
被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郊区黄河路。
第三人:王某成,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第三人:王某某,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第三人:李某六,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租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通知而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富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旭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