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941号
原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郊区黄河路。
被告:开封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七大街。
原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因原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而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富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