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财保71号
申请人: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兴兴,男,1990年5月,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封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
申请人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封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582482.4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582482.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建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富勤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任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