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003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三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月堤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三江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月堤路1、2、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市三江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三江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北三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414760.89元【本金2000000元、利息377188.89元(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9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止,扣减已付利息60000元)、诉讼费11400元、执行费26172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