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6061号之一
原告:***辉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轲,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成,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刘国雄。
被告:王春柳。
第三人:深圳绿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以及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610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章颖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