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3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联源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腾溪村57省道旁印刷园区C-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州市联源标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二初字第5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嘉润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原审法院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董蕾
代理审判员马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