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1413浙江诸暨建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14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建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建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浙江诸暨建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建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浙江诸暨建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诸暨建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蔚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