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1173号
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23689元(已减半),由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彩君
书记员 武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