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7775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7775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太原重工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长诸国新、人民陪审员袁春萍、人民陪审员胡翰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9年1月24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瑞隆公司将其对太原重工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大地公司,《设备制造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对大地公司仍为有效,故本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约定的管辖为准,由买方所在地,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太原重工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买方太原重工公司与卖方瑞隆公司签订《设备制造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第6项约定: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6月2日,太原重工公司与瑞隆公司进行结算并签订《合同变更结算协议》,2018年6月25日瑞隆公司将其对太原重工公司的债权5286260元转让给大地公司,后大地公司、瑞隆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太原重工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依法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 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
法官 助理  华吉红 书 记 员  胡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