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240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扬烟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扬烟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