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圣扬烟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扬烟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240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扬烟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扬烟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