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勇威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勇威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9494号
原告深圳市恒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洞观光路**金万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800920。
法定代表人齐金兰。
被告河南勇威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文岩工业园纬二路与经四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8883755D。
法定代表人王长友。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恒能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勇威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1元,保全费170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耿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