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429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生,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超,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6日生,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鼎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占营,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守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志玲
书 记 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