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200号
申请人:孙家旺,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霍宗星,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申请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占营。
被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兰伟。
申请人孙家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霍宗星、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五峰山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家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霍宗星、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五峰山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80元,由申请人孙家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