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7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俄扎,男,藏族,青海省囊谦县人,住囊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安泰县兴国镇人,住西宁市。
上诉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俄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21)青270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21)青270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吕 成
审 判 员 格来次昂
审 判 员 索南江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尕松义西
书 记 员 达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