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701民初630号
原告:***,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安泰县兴国镇人,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6。
被告:***,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王有毅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黄河北段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6721389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721MB110031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市水利局、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补强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经申请收取计80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诺***
审 判 员 苏南求忠
审 判 员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更求巴毛
书 记 员 **达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