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552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抚州市。
被告:抚州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崇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67457312U。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抚州顺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廖议
书记员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