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恢5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华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舒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36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在法院与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等建立的网络查询系统发起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舒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无该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申请,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与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发布,对其信用惩戒,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高消费限制。申请执行人班文友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向本院明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可以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代玉
审判员 程 轲
审判员 张树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