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稳,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688687-X。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薛维功,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23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李万林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