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稳、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稳,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688687-X。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薛维功,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23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李万林

代理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