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5民初211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淠源路倾城之恋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延兵,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徐志高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90元,减半收取18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前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何彩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