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25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688687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志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拥有位于舒城县经xxxx区花桥路xx·xxxx49-50幢x层xxx室[不动产证号:皖(2018)舒城县不动产权第××号],以及位于舒城县城关镇xxxxxx·xxxxx#x层xxx室[不动产证号:皖(2018)舒城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各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某某位于舒城县经xxxx区花桥路xx·xxxx49-50幢x层xxx室[不动产证号:皖(2018)舒城县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徐某某位于舒城县城关镇xxxxxx·xxxxx#x层xxx室[不动产证号:皖(2018)舒城县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