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3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工业园柳红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汇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汇景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被执行人淮南市汇景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723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8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