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万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包河福朋喜来登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11063号
原告: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工业园柳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43020T(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必林,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5685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万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包河福朋喜来登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北京路**铂澜商务中心**含S-6幢商业)商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UW4H7W。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万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包河福朋喜来登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万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万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包河福朋喜来登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2元减半收取72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1元由原告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