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恢1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沙头工业区民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1282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工业园柳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43020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8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73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当以231736.5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至);受理费262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34362.06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28324元,受理费人民币2623元、执行费人民币3415.06元。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锐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