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147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沙头工业区民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1282K。
法定代表人刘铁恒。
被执行人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工业园柳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43020T。
法定代表人孙圣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鑫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8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振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31736.5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8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8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廖海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