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1386号之一
原告:***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北路**院**楼底商。
诉讼委托人:李中朋,男,业务经办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丰镇市晶鼎国际酒店,法定代表人,赵利平,地,地址乌兰察布市新城区新丰大街/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镇市晶鼎国际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东海
人民陪审员 院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