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客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客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50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城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首次执行案件(2016)晋0502执496号案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足额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晋05破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晋0502执恢10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进武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珂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