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客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485号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8号南京金融城4号楼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59272101。
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山西客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北路34号院12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353824X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山西德浩鑫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店街后沟路小返乡后沟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HHP4Y74。
法定代表人:罗建兵,职务不详。
被告:罗建兵,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被告:白晓红,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客来安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德浩鑫科贸有限公司、罗建兵、白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5.68元,减半收取2857.84元,保全申请费2000元,合计4857.84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之霞
书 记 员  樊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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