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姿园林有限公司

云南永顺石材有限公司与云南天姿园林有限公司、云南博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5285号
原告:云南永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红森建材城石材区西区5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青,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世纪****10幢2单元16D。
法定代表人:母其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春,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博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小区华昌路15幢2单元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韩诗元。
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云南永顺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天姿园林有限公司、云南博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永顺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云南永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余额4,3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