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秦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新秦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天乐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沙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新疆新秦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红。
被告:新疆天乐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秦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乐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新秦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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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相里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