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街114号精密电子生产中心1号楼工业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苏红,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上元集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797号兴夏苑22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上元集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6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争议标的是否真实存在。为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故将本案发回你院重新审判。你院应依法查明事实作出相应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6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2.7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金 波
审 判 员 柳 燕
审 判 员 李 聃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刘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