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5961号
原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街114号精密电子生产中心1号楼工业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苏红,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皓宇广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0号时代广场C座23层1室。
法定代表人:刁广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皓宇广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皓宇广传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余款1,160元本院退回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程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