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22民初183号
原告:***,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联旭,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郑联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郑联旭、***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  芳  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