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裕华路。
被执行人: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倪振江,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世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和平街。
被执行人:陈春月,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执行人:倪振江,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执行人:杨素梅,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执行人:倪华鹏,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本院在执行***与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世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华鹏、陈春月、倪振江、杨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春月的银行存款16373.47元,冻结倪振江银行存款16246.84元,倪华鹏银行存款1146.7元,杨素梅2284.74元,并且进行了扣划,已经给付申请人。2020年5月10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世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内有存款108148.74元,账户状态显示为借冻,通过电话咨询银行告知该账户只进不出,无法提取。2、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均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3、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并到其住所地查找了被执行人及财产,查找无果。4、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当面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庆喜
审判员  刘锡和
审判员  付中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