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执36号
申请人:***,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被执行人: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季家八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倪振江。
被执行人:倪振江,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倪振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98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64.06万元,缴纳执行费3880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2020年1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2月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4月1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0年6月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0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或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倪振江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付中海
审判员  王庆喜
审判员  刘锡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静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