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
泊头市赵古屯村154号。
被执行人:***,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执行人:杨素梅,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执行人: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倪振江,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世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杨素梅,经理。
被执行人:倪振江,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
被执行人:倪华鹏,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
本院在执行***与***、杨素梅、泊头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世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振江、倪华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到的银行存款1284000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68760元,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对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6月28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6月2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0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庆喜
审判员  刘锡和
审判员  付中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