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27执93号
申请人: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忻州神池兴隆煤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忻州神池兴隆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神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927民初270号、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9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山西忻州神池兴隆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927执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西忻州神池兴隆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