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67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249438元、检测费21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据法律规定,已查封被执行人**英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福苑小区4号楼2单元4层7号。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管理登记、及股权债券等方面展开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申请人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本案已穷尽执行手段,我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经营者**和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13执2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