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
被执行人:***,住大同市平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富苑小区4号楼2单元4层7号,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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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