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6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寺乡小南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冯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提出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介于本案执行标的额较大,一次性全部执行到位较为困难,分期履行亦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预期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6民初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