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6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平城区水泊市乡小南头村西。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冯家岭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高强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执行标的较大,一次性全部执行到位较为困难,分期履行亦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预期利益,被执行人2021年1月份支付了380万元后,承诺从2021年4月份开始每月支付80万元执行案款,到目前案款共履行了10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6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生
审判员 智杰海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