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

韩留英与某某、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02民初4024号
原告:*留英,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被告: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留英诉被告***、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留英撤回对被告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