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02执恢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聚日实业有限公司,现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出具了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